(关丹8日讯)两名男子今日在关丹地庭认罪,承认持有他人身份证(MyKad),分别被罚5000令吉和6000令吉。
地庭法官东姑阿丽亚娜也下令,若23岁的莫哈未阿穆吉和45岁的沙烈幸丹未能缴纳罚款,分别判处坐牢7个月和8个月。
根据分别宣读的控状,莫哈末阿穆吉和沙烈幸丹被控于7月3日凌晨12时30分至3时30分期间,在甘榜班底巴洛克(Kampung Pantai Balok)的国民登记局(NRD)行动中,非法持有他人身份证件。
控状援引1990年国民登记条例第25(1)(o)条例提出,该条例规定,一旦罪名成立,最高可判处3年监禁或不超过2万令吉的罚款,或两者兼施。
本案由国民登记局检察官法克鲁负责,两名被告的代表律师均来自国家法律援助基金会(YBGK)。
庭审期间,法克鲁请求法庭判处严厉且相称的刑罚,以儆效尤,防止公众随意持有他人身份证件。
然而,两名被告的代表律师均请求减轻罚款,理由是莫哈末阿穆吉失业,由在工厂工作的母亲供养,月收入约1000令吉;而沙烈幸丹是一名单身父亲,靠打零工维持生计,月收入1500令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