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阿南18日讯)一名少女因准备坐下时椅子遭同学拉走而跌伤,与父亲入禀高庭向3名教师、校长、教育部及大马政府索赔100万令吉,惟今日遭高庭驳回诉讼。
据《每日新闻》报道,这起诉讼由现年14岁的少女及其39岁父亲旺阿米沙里提出,两人分别为第一及第二原告。
他们将3名教师伊雅娜、苏海达及艾詹纳因、校长哈米达、教育部及大马政府列为第一至第六答辩人,指控答辩人疏忽并导致少女受伤。
司法专员拿督阿妮塔哈仑(Anita Harun)宣读判词时指出,第一原告案发时年仅11岁,于2023年10月12日在莎阿南一所国民学校参加特殊教育课程期间跌倒,导致左侧股骨骨折。
她说,原告指控教师疏忽,没有履行保障学生安全的照顾责任。
“根据法律,教师确实负有照顾学生安全的责任,但这项责任并不意味着教师能够保证学生不会受伤。”
未能证明教师监管失责
阿妮塔指出,原告仍须按照“可能性权衡”(balance of probabilities)的民事举证标准,证明教师的疏忽导致相关损失或伤害。
不过,第一原告声称因教师监管不足而导致自己受伤的说法,并未获得充分证明。
“第一原告本身也承认,事情发生得非常突然,事前并没有发生争执。监管失误以及导致她跌倒的原因,同样未能获得证明。”
她指出,根据案件时间线,医疗记录显示事故约于上午10时发生,而少女38岁的母亲阿兹拉则估计,事故约在上午10时40分发生,她随后于上午约11时20分抵达学校。
“法庭接纳的证据显示,伤者当时获得协助,她哭泣后前往学校建筑底层找父亲。”
她说,学校程序支持在学生发生事故后联络家长,但并没有规定必须召唤救护车。
“综合考虑当时提供的协助、伤者母亲迅速抵达学校、教师对伤者情况的观察,以及期间所经过的时间,由家长接走伤者,而非安排紧急医疗运输,是合理的处理方式。”
未证明行政失误造成损失
阿妮塔指出,原告也未能证明校方存在独立的行政失误并因此造成损失,同时未能按照可能性权衡的标准,证明裁定答辩人须承担法律责任所需的基础。
“原告针对所有答辩人提出的诉讼均予以驳回。”
案件审理期间,所有答辩人由联邦高级律师阿菲克纳兹林代表,两名原告则由律师苏菲安代表。
媒体曾于2024年8月4日报道,这名少女当时因在学校准备坐下时椅子遭同学拉走而跌倒,并在之后近一年饱受伤势并发症困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