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1日讯)一名男教师今日在地方法庭,否认两项猥亵一名女学生的罪状。
被告莫哈末少菲为一名英语老师,他被控于上月向一名9岁女童作出猥亵行为。
根据控状,被告于5月5日和7日上午9时,在一所学校食堂的教师用餐区,作出上述罪行,随后在2017年儿童性罪行法令第14(a)条文下被控,并与同法令第16条文同读。
在该法令第14(a)条文下,一旦罪名成立,可判处监禁最高20年与鞭刑,若在第16条文下,一旦罪成,被告将面临额外5年监禁和不少于两下鞭刑。
较早前,副检查司莫哈末海鲁礼克兰建议法庭批准被告以2万令吉保释金及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并附加条件,即被告必须每月到警局报到一次,以及不得骚扰受害者和证人。
被告的代表律师弗朗西斯则请求法庭将保释金减至每项控状4000令吉,理由是其当事人担任教师近20年,需负担4名孩子的生活开销,并患有高血压。
“被告没有任何犯罪记录,在任职期间也从未受到纪律处分,并一直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因此不存在潜逃风险。”
法官何光振(译音)最终批准被告以1万2000令吉保释金及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同时批准控方所申请的附加条件,并择定8月4日过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