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5日讯)一名失业汉今日在地庭被控无牌饲养一只短尾猕猴(学名 Macaca nemestrina),惟他否认有罪。
51岁的慕卡拉汉聆听通译员念出控状后,在法官西蒂莎棋拉面前表示不认罪。
被告被控于7月2日下午3时30分,在怡保路峇都慕达人民组屋(PPR),非法饲养一只短尾猕猴,该动物在2010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令第一附表下,属于受保护动物。
被告是在同一法令第60(1)(a)条文下被提控;一旦罪成,可依同法第60(1)条文,被判监禁最多3年、或罚款最多5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被告代表律师祖基菲里阿旺向法庭申请不需缴付保释金,理由是他将提交陈情书(representasi)。
半岛野生动物保护及国家公园局(PERHILITAN)主控官苏海娜丽达没有反对,法庭随后代表律师批准申请,并择定案件在11月15日过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