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驳林冠英夫妇撤控申请 高庭续审外劳宿舍贪污洗钱案

2026-06-24, 凌晨 4:42
上诉庭驳林冠英夫妇撤控申请  高庭续审外劳宿舍贪污洗钱案
上诉庭驳林冠英夫妇撤控申请  高庭续审外劳宿舍贪污洗钱案

(布城24日讯)槟城州前首席部长林冠英及妻子周玉清、商人彭丽君申请撤销控状再遇挫,3人涉嫌在价值1160万令吉外劳宿舍项目贪污和洗黑钱的案件,将继续在槟州高庭审理。

以拿督阿兹曼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一致驳回林冠英、周玉清和彭丽君申请撤销控状失败后提出的上诉;另外两名法官为拿督诺琳及拿督莫哈末拉兹。

槟州高庭在2024年5月3日,以辩方提出重复提控原则的论述并不存在,因为不符合相关条件为由,驳回3人的撤控申请。

林冠英、周玉清和彭丽君在2023年5月26日,指控方引用先前的“洋房案”证据提控他们,尽管林冠英已于2018年在该案件无罪释放,进而申请撤销指控他们涉嫌贪污和洗黑钱的控状。

根据控状,时任槟州首长及槟州发展机构董事主席的林冠英,被指通过Excel Property管理及咨询私人有限公司为周玉清收取37万2009令吉,以确保Magnificent Emblem私人有限公司获颁柔府及峇都交湾价值1160万令吉的外劳村发展项目,而周玉清在这项目有间接利益。

控状指出,也是峇眼国会议员的林冠英指于2013年8月19日至2016年3月3日之间,在槟城乔治市光大28楼的首长办公室作出上述罪行,因而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1)条文,且可在相同法令下的第24(1)条文被治罪。

一旦罪成,林冠英可被判监禁最长20年,及罚款不少于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另外,彭丽君被控在相同地点和日期,与林冠英串谋作出上述罪行。

至于周玉清则面对3项洗黑钱控状,即于2013年至2016年期间通过本身在马六甲拉也花园的大众银行账户,收取Excel Property管理及咨询私人有限公司汇入该账户的37万2009令吉。

控状指出,上述行为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a)条文,一旦罪成,她可被罚款最高500万令吉,或判禁最长5年,或两者兼施。

法官诺琳在宣判裁决时说,本案控状在法律和理据角度有别于洋房案,因为涉及不同的理据、交易及贿赂行为。

她指出,尽管反贪会在2016年进行的调查可能出现重叠,但调查重叠并不等同于相同罪行。

“宪法禁止同一宗罪行进行两次审讯,而非针对同一调查所衍生的第二项审讯。”

诺琳提到,尽管林冠英在洋房案随着控方撤控后无罪释放,但法庭没对有关外劳宿舍项目课题、被指通过Excel Property管理及咨询私人有限公司付款,或被指是周玉清所收取的款项,作出任何裁决。

她指出,以上事项是前副检察司拿督莫哈末哈纳菲在洋房案解释撤控原因时所言。

“该言论并非司法裁决,也不能被视为保证未来不会就不同证据支持的不同罪行兴讼。”

诺琳说,法庭认同上诉人对公正层面所提及的担忧,有关林冠英已经历一场涉及25名证人的漫长刑事审讯,之后因反贪会全面调查而面对新的控状。

“指上诉人的申诉不可取或毫无根据是不恰当的。作为当前控状基础的理据内容,在此前的审讯中,大部分已被查案官及检控官所掌握。”

她表示,更合适及公正的做法可能是把所有源自相同调查的控状,在最初阶段一并审理。

她说,法庭也提醒,源自相同调查的控状不应被拆分处理,因为按照执法单位已掌握的理据进行的连续提控,可能会让人产生一种印象,即被告正被重复追诉。

尽管如此,她解释,这担忧不能被视为联邦宪法第7(2)条文之下的法律障碍,或刑事程序法典第302条下之下“一罪不二审”(double jeopardy)原则。

“有鉴于此,本庭驳回上诉,维持高庭的判决。”

同时,上诉庭也驳回上诉方以争点禁反言(issue estoppel)及一事不再理(res judicata)原则的陈词。

另一方面,主控官阿斯罗夫副检察司说,此案于7月3日在槟州高庭进行案件管理。

在今日审讯中,彭丽君的代表律师是拿督斯里希旦峇兰,林冠英夫妇的代表律师则是雷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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