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阿南29日讯)一名校长因被裁定制作儿童色情内容及性侵一名12岁女学生,今日遭上诉庭判处20年监禁及11下鞭刑。
由拿督诺林巴达鲁丁、拿督拉兹阿都哈密及拿督米奥哈希米组成的上诉庭三司,他们驳回59岁被告安努亚金丹(Anuar Kintan)针对制作儿童色情内容罪成判决的最终上诉。
据《每日新闻》报道,上诉庭同时批准控方针对性侵罪的上诉,推翻下级法庭此前宣判的无罪释放裁决。
针对第一项控罪,上诉庭维持怡保高庭此前判处被告9年监禁及8下鞭刑的刑罚。
至于第二项控罪,上诉庭判处被告10年监禁及1下鞭刑,并根据2017年儿童性罪行法令第16(1)条文,另加判1年监禁及2下鞭刑。
由于两项罪名的监禁刑罚分开执行,被告最终须服刑20年及接受11下鞭刑。
上诉庭也谕令被告刑满后接受警方监督两年。
手机法证结果支持定罪
针对第一项控罪,被告被控于2021年4月3日上午10时,在霹雳州一所小学拍摄当时年仅12岁的受害者照片,涉及制作儿童色情内容。
控罪援引2017年儿童性罪行法令第5条,并与第16(1)条文一并解读。
诺林在判词中指出,受害者,即第四控方证人(SP4)的证词、被发现的照片以及对被告手机进行的法证检查结果,均支持有关定罪。
她说,SP4认出安努亚是拍摄有关照片的人,而标记为P11A及P11B的照片则显示受害者身体。
“法证检查也确认有关图像存在于被告所拥有的手机内。”
诺林指出,辩方曾提出有关照片可能是由他人传给被告,或被告手机可能曾被其他人使用。
不过,她说,上诉庭认为,在综合评估所有证据后,并不足以产生合理疑点。
她也指出,辩方提出的不在场抗辩没有充分依据推翻下级法庭的裁决。
女童友人证词支持性侵指控
至于第二项控罪,被告被控于同一所学校、同一时间及日期性侵女童。
下级法庭此前在接纳被告的不在场抗辩后,判被告无罪释放。被告妻子、辩方第七证人(SD7)当时供证称,两人案发当天身处家中。
然而,上诉庭认为,另一名受害者友人、第五控方证人(SP5)在案发当天早上陪同受害者到学校的证词,对控方证据提供了实质支持。
诺林指出,SP5供证称,两人约于上午9时30分抵达学校,随后前往校长办公室。
“SP5之后看见受害者与被告一起走出办公室。约半小时后,受害者返回,之后两人离开学校。
“在回家途中,受害者告诉SP5,被告触摸了她的身体。”
她说,上诉庭强调,举证责任始终由控方承担,而定罪决定是在综合评估所有证据,包括SP4的证词以及SP5在实质层面提供的佐证后作出。
诺林说,上诉庭确信控方已在毫无合理疑点的情况下证明第二项控罪,因此批准控方上诉,并根据《2017年儿童性罪行法令》第14(a)条,与第16(1)条文一并解读,裁定安努亚罪名成立。
不过,上诉庭驳回控方针对另外两项身体性侵控罪的上诉,并维持安努亚无罪释放的裁决。
控方由副检察司阿兹丽娜马末代表,被告则由律师阿米尔库夏里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