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阿南7日讯)天然资源及环境永续部长拿督斯里亚瑟古律指出,尽管马来西亚在东盟烟霾框架下认同“污染者付费”(polluter pays)原则,但目前区域内并没有让成员国针对跨境烟霾寻求赔偿的机制。
他说,若要建立有关责任或赔偿机制,必须审慎考虑多项法律问题,包括如何确定污染源及责任方、证明污染与损失之间的关联、评估损失,以及执法管辖权等。
亚瑟是在今日的国会书面答复中,回应瓜拉吉挠国会议员卡马阿沙阿里(Kamal Ashaari)询问大马对于建立跨境烟霾区域“污染者付费”机制的立场,以及东盟能否实现2030年无烟霾目标时,如是指出。
他说,根据《第二阶段东盟无烟霾路线图》监督与评估框架的策略6.5,“污染者付费”已被列为东盟成员国可在国内层面采用的方法之一。
“有关策略特别要求东盟成员国采纳及落实国家政策,包括‘污染者付费’原则,以确保造成污染者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及司法管辖权承担责任。”
不过,他强调,有关框架并没有提供成员国之间相互寻求赔偿的机制。
“如果要另外向任何一方提出索赔,就必须具备法律依据、适当的司法管辖权,以及充分证据,以确定污染源、证明烟霾与责任方之间的关联,并证明所蒙受的损失。”
亚瑟指出,《东盟跨境烟霾污染协定》(AATHP)主要建立在合作、信息共享、协商、共识及集体行动基础上,而非采取针对成员国的惩罚性措施。
他说,大马对于实现东盟2030年无烟霾愿景仍保持乐观,目前将重点加强国内法律以遏制露天焚烧、改善信息共享及执法合作,并全面落实《东盟跨境烟霾污染协定》下的承诺。
“迈向实现有关愿景的进展,必须根据可衡量的指标定期进行评估,包括热点趋势、火烧面积、跨境烟霾发生的频率与持续时间,以及空气质量。”
亚瑟说,大马也将继续通过东盟平台,以及与印尼之间的双边关系,加强区域在预防及应对烟霾方面的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