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1日讯)根据2026年陆路交通法修正案,驾驶执照被法庭暂停或吊销的驾驶人士,若被发现继续在路上行驶,或将面对最高3年的监禁惩处。
交通部副部长拿督哈哈斯比哈比波拉指出,修订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32条文,旨在提高现有刑罚,促使民众遵守法律并降低道路事故风险。
他说,修正案将把最高监禁刑期,从目前的1年提高至3年,同时罚款金额也将提高至3000令吉至1万令吉。
他今日在国会上议院(Dewan Negara)为该法案进行二读时表示,所谓禁止驾驶意指某人因驾照被暂停或吊销,或遭法庭禁止持有或申请驾照,而被禁止驾驶的情况。
另一方面,哈斯比表示,该法案也通过修订法令的第10条文,为电动车(EV)的注册引入更严格的规定,以应对电动车与传统内燃机车辆不同之处,即电动车没有引擎号码的问题。
“对于电动汽车而言,修正案明确规定,这类车辆必须拥有清晰、可见且未经篡改的电动车序列号码及底盘号码(chassis number)。”
此外,针对第17条文的修订,将赋予陆路交通局(JPJ)局长权力,若车辆识别资料(如底盘号码或电动车序列号码)遭损坏、无法辨识,或被怀疑遭篡改,可拒绝发出电动车执照。
这项措施旨在防止欺诈行为及打击克隆车辆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