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维持政府查禁《飞行奶油》决定

2026-07-16, 中午 11:00
上诉庭维持政府查禁《飞行奶油》决定

(布城16日讯)上诉庭今日维持政府禁止电影《飞行奶油》(Mentega Terbang)放映、发行及宣传的决定。

由拿督依斯迈布拉欣、拿督王志权及拿督阿末沙里尔组成的三司,一致驳回该片导演凯里安华及制作人陈明庆的上诉,并维持高庭驳回两人申请司法检讨的裁决。

王志权在发表裁决时指出,内政部长是援引2002年电检法令第26条文合法行使其权力发出禁令。

“这项禁止令不存在违法或不合理之处。”

他指出,支持内政部长这项决定的各项客观依据充足,包括电检局的评估报告、大马伊斯兰发展局的评估、警方政治部的意见、多份警方报案书,以及内政部长亲自观影后的评估。

王志权也裁定,电检法令第26条文符合宪法,并且它赋予内政部长权力,以基于公共利益禁止电影放映、发行或持有。

法庭认为,在禁令发出前,凯里安华及陈明庆无权获得陈情的机会。

2023年8月21日,内政部长援引电检法令第26条文发布禁令,禁止放映、展示、发行、持有、流通及销售《飞行奶油》。

同年12月,凯里安华和陈明庆提出寻求撤销该禁令的司法检讨申请,并将内政部长及大马政府列为答辩人。

两名申请人指出,查禁该电影的决定不合理、侵犯联邦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同时因电影无法在国内任何地方放映或发行,导致他们蒙受经济损失。

他们也要求法庭撤销禁令,并宣判电检法令第26条文逾越联邦宪法第10(1)和(2)条款,以及第8(1)条款的权限。

高庭于去年1月6日驳回两人的司法检讨申请,促使他们提出此次上诉。

这部之前在影音串流平台播出的电影,被指含有挑起宗教信仰冲突的场景和元素,继而引发公众的反弹及怒火。

在上诉聆审期间,凯里安华及陈明庆的律师苏仁德兰主张,电检法令第26条文侵犯联邦宪法第10条款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权。

代表答辩人的高级联邦律师莫哈末沙烈胡丁指出,该电影含有侮辱伊斯兰和触及宗教敏感课题的内容。

他补充,若允许该电影继续放映,可能将在穆斯林社会引发不安及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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