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阿南22日讯)4名中国籍男子因在加央一处住宅区无合理理由藏有多件破屋行窃工具,今日在加央推事庭面控时俯首认罪,被判处监禁14天及罚款250令吉。
推事努鲁娜塔莎判决时,命令4名被告陈玉峰(52岁,译音)、彭永健(46岁,译音)、刘华仔(51岁,译音)及王江华(45岁,译音)的监禁刑期从被捕日,即今年5月13日开始算起。
法庭也谕令,若4名被告未能缴付上述罚款,则须以监禁两个月代替。
根据控状,4名被告被控共同拥有一批破屋行窃工具,其中包括4根铁铤,以及活动扳手、切割器、老虎钳、螺丝刀和一柄经打磨、疑用作万能钥匙的“T”型工具各一。
他们被指于今年5月7日晚上7时30分至5月8日早上7.30分之间,在加央武吉卡雅英达花园(Taman Bukit Kaya Indah)的武吉卡雅英达6路犯下上述罪行。
被告等人的行为已触犯《1955年微型罪案法令》第28(i)(ii)条文,并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谋)同读。在此条文下,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处最高250令吉罚款,或最高6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本案由副检察司东姑鲁凯雅(Tengku Ruqayyah Tengku Shahrom)负责检控,而4名中国籍被告在审讯过程中皆没有聘请辩护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