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7日讯)一名家庭主妇今日在吉隆坡地庭否认上周,虐待其亲生女儿致其四肢受伤的指控。
被告诺莎芝琳娜(22岁)是一名5岁11个月大女童的生母。她被控于1月2日下午约5时,在冼都(Sentul)的冼都彩虹路一间公寓内,作出上述行为。
此案援引2001年儿童法令第31(1)(a)条文提控,一旦罪名成立,最高可判处5万令吉罚款或20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副检察官诺沙菲娜献议以1万5000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释,但被告未聘请律师,也未就保释提出任何上诉。
法官玛祖莉亚娜允许被告以1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释,并择定1月28日开审。
媒体本周一报道指,警方1月2日接到报案后,逮捕了一名22岁女子。
吉隆坡警察总长拿督法迪说,受害者目前正在吉隆坡医院治疗,她身体多处严重受伤,包括头部、耳朵、眼睛、手和脚,此外还失去了门牙,据信是过去两周持续受虐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