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8日社)被控藏毒和吸毒的本地歌手黄明志原定今日过堂,但由于他感染A型流感而无法出庭,推事庭因而展期。
黄明志的辩护律师郑清丰在上述两项罪控的过堂程序,分别通知推事阿蒂卡和阿伦佐迪,指其当事人因身体不适而无法出庭。
“我方提交了一家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和医疗报告,证实我方当事人感染了A型流感,并从昨天开始休3天病假。”
因此,法庭将上述两宗案件的过堂日期,分别展延至本月22日和明年1月19日。
本案主控官是薇薇阿斯妮达副检察司和依扎阿米尔副检察司。
根据第一项控状,黄明志被指于今年10月22日下午4时30分,在吉隆坡康莱路一家酒店房间内持有约5.12克疑似摇头丸的毒品。
他因而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拥有毒品),并可在相同法令的第39A(1)条文下治罪,一旦罪成,可判处2至5年监禁,以及介于3至9下鞭笞。
至于第二项控罪,指他于当晚7时15分,在金马警区总部毒品犯罪调查组的厕所内,经尿检结果发现,体内含有安非他命、冰毒、四氢大麻酚(THC)和克他命的毒品。
他因而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第15(1)(a)条文(吸毒),一旦罪成,最高可监禁2年,或罚款5000令吉,并需要守行为介于2至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