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1日讯)上诉法院今日恢复一名24岁男子的在地庭的判决,因强奸及肢体性侵11岁的妹妹,而坐牢19年及鞭19下。
由法官拿督哈欣韩扎领导的三名法官组成的三司允许控方上诉,撤销高等法院之前将刑期减为9年监禁及7下鞭刑的判决。
另两名法官分别是拿督莫哈未再尼和拿督诺林峇达鲁丁。
被告在第一次事件发生时年仅17岁,他在地庭承认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在吉隆坡怡保路一个公寓内强奸其妹妹指控。
他也认罪第二项指控,即于2021年6月12日在同一地点猥亵受害者,当时他20岁。
2022年1月,地庭以强奸罪判处被告8年监禁及鞭10下,并援引2017年儿童性侵法令第16(1)条文,另判处监禁2年及鞭2下。
2021年,被告因猥亵罪被判处坐牢8年及鞭5下,并援引同法,另判处坐牢一年及鞭2下。
法庭下令所有刑期分开执行,总刑期为坐牢19年及鞭19下。
被告被要求在监禁期间接受心理咨询,并在获释后接受警方监管两年。
然而,2022年9月,高等法院将强奸罪的刑期从8年减至5年,并撤销了该法令第16(1)条文规定的鞭刑和附加处罚。
无论如何,高等法院维持了性侵罪的判决,下令两项罪行的刑期同时执行,总刑期为坐牢9年和鞭7下。
在今天的审判中,副检察官东姑沙利占称,高庭对强奸罪的判决不足,因为援引刑法典第376(3)条文,最高刑期为坐牢30年和至少鞭10下。
他说,高庭法官没有考虑到罪性涉及兄弟姐妹的严重性。
同时,代表被告的律师许文豪(译音)请求法庭维持高庭判决,理由是他的当事人在犯罪时仍未成年。
他表示,恢复原先的地庭判决将影响其当事人在年青时,成为对社会有贡献人士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