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是国家元首苏丹依布拉欣陛下的华诞,众所周知,国家元首由9名马来统治者中遴选产生,并拥有一项特殊权力,即御准特权(Kuasa Prerogatif),用于维护国家和谐与公平。
然而,这项特权具体涵盖哪些内容?
“御准特权”意指国家元首所拥有的一项特殊权力,让元首在维护国家社会和谐与公平的前提下,以明智与谨慎的方式行使。
这项特权受到各方尊重,乃维持马来西亚宪政体系平衡与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阐述的数项条文,已明确列出这些特权的范畴,以下为当中的核心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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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王宫[/caption]
1. 赦免权(Pengampunan)
- 联邦宪法第42(1)与(2)条文赋权
- 国家元首可在吉隆坡、布城和纳闽等联邦直辖区,对任何罪行,行使赦免、减刑与缓刑执行权。
2. 紧急状态颁布权(Proklamasi Darurat)
- 联邦宪法第150条文赋权
- 联邦宪法第150(1)条文阐明,国家元首可在“非常时期”颁布紧急状态。
- 联邦宪法第150(2)条文阐明,国家元首若预见可能发生的“非常时期”,可提前颁布紧急状态。
3. 委任权(Melantik)
- 联邦宪法第40(2)条文赋权国家元首任命首相;当国家政局不稳定,国家元首有权组织稳定的政府。
- 依据首相建议委任部长。
- 依据首相建议,与马来统治者理事会协商,委任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与上诉院主席。
- 委任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受第122C条文约束)、联邦法院、上诉庭与高等法庭其他法官。
- 委任武装部队最高司令。国家元首为马来西亚武装部队的最高统帅。
4. 解散国会(Bubar Parlimen)
- 联邦宪法第55(2)条文赋权国家元首可休会(prorog)或解散议会。
- 联邦宪法第40(2)条文赋权国家元首可酌情决定不批准首相提出之解散议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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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统治者于2021年6月16日进行特别会议。(国家王宫照片)[/capt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