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4日讯)全国警察总长丹斯里拉扎鲁丁指出,若警方怀疑或掌握信息显示民众涉嫌犯罪,警方有权检查其手机。
拉扎鲁丁针对有民众录制视频质疑警方扣留并检查其手机的事件向《马新社》透露,刑事程序法典第23(1)条文阐明有关权力,确保手机不存在淫秽、威胁或恐吓的内容。
“这项权力也可以援引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执行,同一法令的第249条文也赋予警方权力获取数据,包括手机的资料。”
“刑事程序法典第116B文也授权警方检查疑似犯罪民众的手机,手机属于计算机数据的一部分。”
无论如何,拉扎鲁丁说,只有警长或以上级别的警官可以检查手机。
他提到,1967年警察法令第20(g)条文也说明,警方有权要求民众按照要求出示信息。
“警方可以援引刑事法典第292条文检查手机时,一旦发现淫秽内容,此行为将构成犯罪,警方可在无需逮捕令情况下逮捕。”
“因此,没有任何一方可以质疑警方在路障时检查民众手机的权力,然而,查手机必须谨慎并符合现有的法律规定,不是随意或没有合理理由情况下进行。”
拉扎鲁丁说,若民众手机有网络赌博应用程式,上述情况同样适用,此事已属于违法行为,警方可以援引1953年住家公开赌博法令逮捕。
他说,若警方具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延迟申请搜查令或会影响调查,尤其证据遭持有者破坏或销毁时,警方可以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检查。
“在这样的情况下,警方可以扣押手机检查,若民众不配合,或会因为妨碍警方执行公务遭逮捕。前提是,从民众手中扣押手机必须与案件调查或嫌犯有关。”
他也说,如果有人遭举报、正在接受调查或者被怀疑其参与犯罪活动,警方就有权力检查其手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