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日讯)国家王宫强调,国家元首拥有宪法赋予的特权,对在吉隆坡、纳闽和布城联邦直辖区内的罪犯,予以赦免、缓刑或减刑。
国家王宫今日发表声明表示,联邦宪法第42(1)和(2)条文已阐明上述规定,国家元首也有权免除、暂缓或减轻法庭对相关罪行所裁定的刑法。
“至高无上的元首陛下所行使的权力,将依据陛下为首的特赦局所建议而执行。”
国家元首苏丹依布拉欣陛下今日也在其官方脸书,上载国家王宫的这则文告。
“因此,任何一方欲建议予以特定囚犯特赦或减刑,这方面的申请必须有相关囚犯所提出,以便让国家元首在未来主持特赦局的会议时作出考量。”
国家王宫也提醒各方尊重宪法和既定的法律。
-马新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