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城29日讯)人权委员会(Suhakam)儿童事务专员法拉妮妮吁请媒体,在所有涉及儿童的报道和出版刊物中必须遵守2001年儿童法令。
她指出,根据该法令第15条文,涉及儿童的媒体报道不能公开儿童的肖像、地址、教育机构,或任何可能识别他们身分的详情。
方案拉妮妮今日向媒体从业者发表主题为“保护儿童权利”的演讲后对记者表示,违反儿童法令第15(1)和15(2)条文的刑罚是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媒体的)遵守率非常低。实际上,当我在谷歌上搜索时,(有)很多(涉及儿童的煽情报道)案例。”
“为什么你们(在报道中)要使用这样的词句?我知道这是为了博取眼球,但是有必要使用(煽情的词句)吗?”
这场讲座由大马新闻学院(MPI)主办,出席者包括大马新闻学院主席拿督翁书雄和总执行长艾诺安里兹。
另外,翁书雄在致词时表示,媒体在报道时应当负起责任且具有道德操守,以确保所发布的报道不会影响儿童的未来。
“不要过于热衷追求独家,污名会永久影响家庭和孩子。这是你们需要考虑的因素。”
-马新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