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2日讯)内政部副部长拿督斯里三苏阿努亚指出,国人有言论自由,包括举办和参加和平集会的权利,但前提是遵守规定。
三苏阿努亚今日在国会下议院问答环节,回应希盟劳勿区国会议员邹宇晖提问举办集会是否需要获得警方批准时指出,根据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736法令),主办单位必须在集会日的五天前通知警方。
“警方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集会在有序的情况下进行。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说明,申请许可证便是通知。”
“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1)条文指出,集会必须满足法令的要求,包括填写关于集会的通知表格、预计参与人数以及主办方委派维持秩序的人员资料,以确保集会有序进行。”
三苏阿努亚说,警方可以援引上述法令第15条文向集会施加条件和限制,以确保公共秩序和安全,同时保护其他人的自由。
“如果遵守所有规定,警方会允许进行集会。一旦发生违规行为,例如参与者提及敏感课题,则会下令禁止集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