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12日讯)一名19岁少女今天在地庭被控于上个月在一间托儿所,身体虐待4名5至6岁的女童,惟她对4项指控否认有罪。
她今日分别在地庭和推事庭,聆听法官拿汀苏丽塔和法官梅尔苏莱曼宣读各两项指控。
根据控状,作为托儿所助理照顾小孩的被告,于8月在中心内虐待4名女童,将热铁汤匙压在女童的手臂,以至被烫伤。
被告抵触2001年儿童法令(611法令)第31(1)(a)条文,并可援引同法第31(1)条文受到惩罚。罪成可被判处最高20年监禁和最高5万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该案主控官是副检察官诺阿芝哈和莎咪咪 ,而被告没有代表律师。
在第一和第二项指控的审理过程,诺阿芝哈要求勿让少女保释,担心被告会骚扰受害女童及对其他儿童重复同样的罪行。
被告随后请求保释,称自己患有神经疾病、偏头痛和脊椎疼痛,但从不曾做健康检查。
“自做工5个月以来,我每月获得300令吉津贴。”
法官苏丽塔为2项指控设定4万令吉的保释金,被告也须每月到邻近警局报到及交出护照给法庭保管,而法官梅尔苏莱曼不献议保释。
地庭和推事庭均择定10月18日重新过堂,移交文件和委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