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诺丽娜再诺今日批准控方的申请,以便将38岁的男被告所面对的2项控状,在刑事程序法典第165(1)条文下一同审讯,因为这2项罪控中的被告皆是同一人,案情也相同。
“法官允许2项罪控一并审讯,审讯日期定于9月30日、10月1至3日、7至11日;案展6月28日过堂。”
本案主控官团以莫哈末慕斯达法坤亚兰副检察司为首,成员包括沙菲克哈欣副检察司与法芝达;被告的代表律师纳文吉星没有就上述申请提出反对。
莫哈末慕斯达法也禀告诺丽娜,控方将传召20名证人,包括充公上述违禁品的官员,且会附上呈堂证供。
法庭早前向沙洛姆阿维坦宣读2项修正控状,男被告皆否认有罪。
首控控状修正子弹数量,从158枚增至200枚,次控状则修正格洛克手枪和贝雷塔美洲狮半自动手枪的枪械序号。
另一方面,纳文吉星也挑起控状内的被告姓名问题,并指其当事人是用法国护照上的名字入境,即沙洛姆阿维坦,而非阿维坦沙洛姆。
“辩方要求修正控状上的被告姓名,因为先名后姓的用法属于我国的权利,然而,阿维坦沙洛姆或许另有其人。”
尽管如此,莫哈末慕斯达法则指出,控方现阶段不打算修正被告在控状上的姓名,因为这仅牵涉命名法。
法官诺丽娜收悉辩方提出的抗议,并谕令控辩双方在案件审讯尾声就此事陈词。
根据第一项控状,被告沙洛姆阿维坦被控藏有一盒装有8枚Shell Shock NAS3 9毫米的子弹、3盒装有150枚Bullet Master的子弹,以及在3把无执照的枪械发现的42枚子弹。
因此,被告被控抵触1960年军火法令第8(a)条文(非法持有军火),一旦罪成,将面对不超过7年监禁或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至于第二项控状,被告被控贩卖6把枪械,分别是美国格洛克19口径9X19手枪(序号AEGS286)、西格与绍尔P3205P号半自动手枪(序号58C283463)、贝雷塔美洲狮8000FT半自动手枪(序号T6429-10G002496)、奥地利格洛克17第4代口径9X19手枪(序号BDZZ090)、美国史密夫韦森军警型半自动手枪(序号DSW9077),以及土耳其斯托戈美洲狮8000F半自动手枪(序号T6429-08-A029304)。
因此,被告被控抵触1971年军火法令(增刑)第7(1)条文(贩卖军火),一旦治罪,将面对不少过30年监禁及不超过40年的监禁,与鞭笞不少过6下。
根据控状,被告被控在2024年3月26日傍晚6时46分及28日傍晚6时,在安邦路的一家酒店客房犯下上述行为。
-马新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