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阿南25日讯)超过午夜12时,仍在公共场所燃放鞭炮烟花,造成危险、扰乱社会安宁的人士,将受到严厉对付。
根据大马前峰报报道,雪兰莪总警长拿督胡欣奥马指出,这是基于鹅唛发生受伤事件后采取的行动,同时也违反了1955年轻微犯罪法令。
“只允许在空地燃放,不是屋前及在午夜,或是危害他人。警方若接获投报,特别是在午夜12时后,将采取严厉行动。”
大马皇家警察秘书拿督诺希亚早前曾强调,烟花属于危险品货物 (DGC) 和危险等级分类 (HCD) 炸药。
在午夜12时后仍燃放烟花可在1955年轻微犯罪法令(336法令)下被对付。
根据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7条文,蓄意引起爆炸或储存爆炸物意图对生命或财产造成危险,可被判处7年监禁或 1万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