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6日讯)非法捕鱼和拥有捕鱼用途的爆炸物品(鱼炮),本地渔夫在法庭上俯首认罪,被判罚款1万1000令吉。
48岁的被告阿都加法今日在哥打丁宜地庭面对3项控罪时俯首认罪,控状指他在2022年4月18日于柔佛丰盛港丹绒瑟兰台外海0.2海哩,被发现其渔船上拥有捕鱼用途的爆炸物品。
马来西亚海事执法机构(APMM)在文告中指出,被告的行为已抵触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8条文,一旦罪成可面对7年监禁,或罚款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第二项控状,被告指在同一天晚上11时非法捕鱼,抵触1985年渔业法令第8(a)条文,并可在第25(b)条文下同读;第三项控状指被告无牌拥有捕鱼器材,抵触1985年渔业法令第11(3)(b)条文,并可在第25(b)条文下同读。
上述两项罪行,一旦罪成可面对监禁不超过2年,或罚款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地庭法官诺西雅在被告认罪后裁决被告在第一控状和第二控状下罚款1万令吉,如果无法缴付罚款,则以3个月监禁替代,以及两个月监禁替代第二罪刑。
此外,诺希雅裁决被告在第三控状下罚款1000令吉,如果无法缴付罚款,则以监禁一个月替代。
同时,法官也谕令充公此案中的证物,包括被告的渔船和捕鱼器材将归政府所有。
此案的控方代表是柔佛海事执法机构阿兹兰副检察司,被告则没有委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