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5日讯)男子4年前酒后驾驶致死一名值勤警员及重伤另一警员,今日被推事庭判处坐牢4年及罚款1万5000令吉。
推事布特里努诗拉在裁决事,基于辨方无法就控方的证据提出合理疑点,判处48岁的被告莫汉劳有罪。
法庭也喻令若莫汉劳无法缴交罚款,须以坐牢10个月取代,并吊销其驾照5年。
无论如何,法庭允许律师罗斯汉的申请,以暂缓执行入狱刑罚,直到辨方向高庭所提出的上诉有结果为止。
据控状,被告于2018年12月5日凌晨3时30分,在士曼丹路(Jalan Semantan)往市中心方向,在酒精影响下超速驾驶,导致25岁的莫哈末扎米里伍长死亡,以及事发时23岁的奥斯曼依布拉欣伍长重伤。
他被指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4(1)(b)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入狱不少过3年及不超过10年,以及罚款最低8000令吉及最高2万令吉。
此案主控官是法哈娜副检察司,被告另一名代表律师是郑义光(译音),自2019年开审以来,一共有15名控方证人和两名辨方证人出庭供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