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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宪法及地方政府法令赋权 雪州附设条件保障民众

2020-05-05, 上午 9:09
联邦宪法及地方政府法令赋权  雪州附设条件保障民众

(莎阿南5日讯)雪州行政议员拿督邓章钦表示,州政府是援引联邦宪法和地方政府法令所赋予的权责,以便在有条件行动管制令期间对一些领域附加条件和暂缓数个领域的开放,以维护民众的健康和安全。

邓章钦说,在发生传染病,尤其是席卷全球的新型冠状病毒大流行病时,州政府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保护人民的健康和安全。

他说,在联邦宪法第9章下的州退款第4段清楚阐明,地方政府隶属州政府管辖,该列表也阐明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在公共卫生和疾病防治方面拥有共同权责。

“地方政府法令第9(1)条文阐明,州政府可针对涉及地方政府利益的事项向地方政府下达基本指示,而有关地方政府必须执行有关指示。”

他说,地方政府第72(1)(f)条文也阐明,地方政府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的技务实的措施,以维护和宣导公共卫生事务,以遏止传染病和防止任何可能危害或滋扰民众健康的事故。

掌管雪州工商、贸易及中小型工业事务的邓章钦5月5日发表文告,针对有条件行动管制令课题作出回应。国际贸易及工业部部长阿兹敏阿里5月4日表明,不跟从政府制定的有条件性行动限制令的州政府或面对被起诉的下场。

邓章钦在文告中强调,州政府是在援引联邦宪法和地方政府法令所赋予的权责下,针对首相宣布实施的有条件行动管制令作出一些附加条件,以及暂缓数个领域的开放。

“所以,州政府通过地方政府在所附加的一些条件,与联邦政府的有条件行动管制令并没有产生冲突或不协调的情况。事实上,有条件行动管制令与地方政府法令应同时被应用,以确保人民免受新冠病毒的感染。”

他说,由地方政府实施的行动管制令、有条件行动管制令和附加条件,都是旨在保护全体人民的利益,所以政府此时没有任何理由作出或危害各领域安全、健康和好处的决定。

“除了由联邦政府限定的标准作业程序外,州政府在宣布一切附加条件前以作出深入探讨。我们在这里的考量并非是生命与经济的选择,而是在生命安全与生存方面作出了适当的考量。”

因此,邓章钦捍卫州政府在有条件行动管制令期间针对一些领域所附设的条件,并认为这是在结束行动管制令和有条件行动管制令前的软着陆措施。

“州政府相信在地方政府附设条件下,运作或受轻微影响的工业和经济领域也能以同理心看待此问题,秉持企业责任共同来维护人民免受危险病毒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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