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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管制期群聚属刑事罪 国安会:可被判坐牢5年

2020-03-17, 早上 8:26
行动管制期群聚属刑事罪  国安会:可被判坐牢5年

(吉隆坡17日讯)政府援引1988年传染病控制及防范法令在3月18日至31日期间落实全国行动管制令,任何人在这段时间聚众等同抵触刑事罪,可被判最高监禁5年、或每日被罚款2000令吉。

国家安全理事会劝告民众在行动管制期间,不要出席婚礼、婚宴与丧礼,因为这些活动皆属于群聚活动。

国家安全理事会3月17日在文告中说,政府援引1988年传染病控制及防范法令执行行动管制令,法令第11条文阐明,若政府宣布国内任何地区为传染病疫区,并宣布落实管制令后,依然有人坚持群聚等行为,都属于刑事罪,一旦罪成可被判刑。

初犯者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重犯者可被判监禁不超过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若是再犯,则会被判每日罚款不超过2000零吉,以犯罪天数计算。

根据1988年传染病控制及防范法令(342法令)第11(4)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4(a)条文下同读,一旦违反从本月18日至31日实施的行动管制令,将视为刑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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