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9日讯)内陆税收局提醒纳税人,任何针对税务评估的上诉,必须在通知书发出后的30天内使用Q表格提交,方属有效。
税收局争议解决部(JRP)主任诺哈丝琳达指出,有关延长时限的申请必需依据法律规定,通过N表格提交,并附上充分的理由。
她说,许多纳税人仍对上诉程序感到混淆,包括使用不正确的表格、资料填写不完整,以及尝试通过信函或口头方式提出上诉,但依据法律,只能使用正式的表格。
“纳税人如果要根据所得税法令第99条文,针对税务评估提出上诉,就必须使用Q表格。该表格可从税收局官网下载,并需填写完整的资料,如估税年份、被征税额、上诉理由,以及由拥有权限的一方签名,例如公司董事或获授权的合法代表。
“以一般信函方式或口头提出的上诉,并无法律效力,也不会获得处理,因为所得税法令只承认使用指定表格提出的上诉。若上诉理由超出表格预留空位,纳税人获准附上补充文件。”

她在马新社电视的《议论空间》(Ruang Bicara)节目中,讲解“税务上诉:了解正确程序”主题时,如上指出。
节目亦邀请税收局争议解决部高级律师诺莎瓦妮参与。
对于超过30天才提出的上诉,诺哈丝琳达指出,纳税人依然可以继续提出申请,但必须一并提呈N表格,并说明合理的延误理由,例如健康问题、长期治疗,或水灾等导致文件受损的天灾情况。
另一方面,在谈到争议解决程序(PRP)时,诺莎瓦妮指出,税收局在收到Q表格后,将先进行初步审查,以确认表格是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随后,纳税人将收到一封确认信,作为其上诉已正式登记的凭据。
她说,根据所得税法令第101条文,税收局有12个月的期限,以对上诉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
“在这段期间,首3个月将交由州税收局办公室或特别分局评估,以确定纳税人所提出的课题是否能够在初步阶段解决。
“若无法在州级层面做出决定,它将转交至争议解决部做进一步审查,包括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处理,届时会召集纳税人、其税务代理或受委律师,以及由争议解决部主任领导的税收局小组。”
诺哈丝琳达指出,在达成结论前,税收局将评估实据、支持文件、法律论点,以及税务实践,以寻求对双方公平的解决方案。
她说,纳税人也可提出和解建议,以便探讨折衷空间。
“然而,若在12个月内仍无法达致共识,有关上诉就必须呈交给所得税特别专员处理。”
她指出,作为加速推动国家税务数码化转型的其中一环,税收局自2025年9月起,已分阶段为特定纳税人试行电子上诉(e-Rayuan)系统,涵盖高税额缴付分局(CPCB)和吉隆坡。
她说,待整体技术准备度、用户掌握程度及系统表现达到理想水平后,电子上诉系统将会逐步推广至全国,以期减少填写错误、传送延误,以及对程序的混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