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2日讯)联邦法院今日裁定,已获特赦及死刑赦减为有期徒刑的人士,无权再援引2023年检讨强制死刑及无期徒刑(联邦法院临时权限)法令(847法令)提出检讨,以寻求更改其刑期的起算日。
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拿督斯里旺阿末法立为首的五司一致裁定,联邦法院无权修改特赦局的指令。
根据特赦局的指令,本案的3名答辩人,分别是吉瓦(55岁)、泰国公民普鲁萨(41岁)和赞比亚公民迈勒西(48岁),必须入狱服刑30年,以及刑期从该局做出特赦决定之日算起。
联邦法院指出,根据847法令,其权限仅限于审理减刑要求被特赦局拒绝的死囚,或死刑被改为无期徒刑的囚犯,所提出的检讨申请。
另4名听审的法官为上诉庭主席拿督阿布峇卡、马来亚大法官丹斯里哈丝娜、沙巴和砂拉越大法官拿督阿兹莎,以及上诉庭法官拿督仄莫哈末。
五司批准控方的检讨申请,以推翻去年8月27日联邦法院的2对1多数裁决。
以退休联邦法院法官丹斯里哈敏达星为首的联邦法院三司,当时批准这3名囚犯的申请,以修改特赦局已下指示的刑期起算日。
仄莫哈末在发表裁决时指出,我国法庭的一贯立场是,特赦局的专属权力不可接受司法审判和检讨。
他强调,3名囚犯援引847法令提出申请的行为,等同于挑战特赦局的决定。
“尽管根据联邦宪法第42条款,特赦局的决定不能接受司法挑战和审判,但答辩人并非全无救济途径。”
他说,答辩人仍可向特赦局提出新申请,要求重新考虑其刑期的起算日。
他指出,当3名答辩人援引847法令提出检讨申请时,他们已不再被视为死囚,因为他们的刑罚已在国家元首、苏丹或州元首行使特赦权后获减刑。
旺阿末法立在其支持判词中说,对3名答辩人而言,这并非绝路。
“他们仍可依据2000年监狱条例提出新的申请,以向各自的特赦局寻求许可,进而重新考虑刑期起算日,这可参考槟城特赦局在洪国山(译音,Ang Kok San)案中的决定。”
他指出,重新考虑本身指令的权力完全是特赦局的专属权力,不可接受司法审理,以及3名答辩人的权利未受损害,因为他们仍有其他选项。
吉瓦、普鲁萨与迈勒西此前因贩毒罪被判处死刑,之后获特赦局减刑为30年监禁,刑期由特赦之日算起。
3人随后依据847法令向联邦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刑期改为从各自的逮捕日算起。
联邦法院于去年8月27日以2对1的多数裁决,批准3名答辩人的申请。
控方随后援引1995年联邦法院条例第137条文提出准令申请,以检讨上述裁决。联邦法院于今年9月10日发出准令予控方,以展开程序检讨联邦法院本身的裁决。
控方团队以副检察司拿督斯里赛夫艾德里斯为首,律师西蒙、阿都拉昔及拿督西华纳登,分别代表普鲁萨、迈勒西和吉瓦。




